中国深入实施三绿工程 引导绿色低碳消费
分类:技术支持更新时间:2023-06-20编辑:武汉中冲建筑浏览次数:7095
1999年以来,商务部会同中宣部、科技部、财政部、环境保护部、交通运输部、铁道部、卫生部、工商总局、食品药品监管局、国家认监委、国家标准委和全国供销总社等13部门共同实施了以“提倡绿色消费、培育绿色市场、开辟绿色通道”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,在各地区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,绿色消费深入人心、绿色市场迅速发展、绿色通道高效畅通。
当前,进一步深入实施三绿工程,发展绿色低碳经济,引导绿色低碳消费,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,应对国际竞争都具有积极作用。为此,商务部、财政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以“推广绿色低碳采购、培育绿色低碳市场(饭店)、引导绿色低碳消费”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示范项目建设。现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总体思路、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
(一)总体思路。
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,以保障绿色消费和发展绿色低碳经济为目标,以推广绿色低碳采购、培育绿色低碳市场(饭店)、提倡绿色低碳消费为重点,打造一批上联生产、下联消费的绿色低碳供应链,培育一批绿色低碳品牌和供应商,促进形成绿色低碳可持续的生产模式、流通方式和消费行为。
(二)基本原则。
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,加大对项目建设的扶持力度,增强企业及社会各界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的自觉性,形成政府、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。
坚持项目建设与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,通过支持重点项目建设,发挥试点企业的带动作用,探索建立低碳消费核算方法,积累基础数据,建立法规标准,逐步构建发展低碳消费的长效机制。
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相结合,既要吸收和借鉴国外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的做法和经验,更要从我国国情和流通领域实际出发,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,稳步推进各项工作。
(三)工作目标。
推广绿色低碳采购,打造一批绿色供应链,扩大绿色低碳商品销售规模和市场占有率,试点企业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品种及数量占比要达到同类商品总量的20%以上。培育一批绿色低碳市场(饭店),试点企业在商品准入、经营环境、设施设备和运营管理等方面达到国家绿色市场(饭店)标准。引导绿色低碳消费,促进消费者形成绿色低碳的消费理念和消费行为。
二、主要任务
(一)推广绿色低碳采购。
支持试点企业与绿色低碳商品生产企业(基地)对接,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。支持批零企业扩大采购低碳标识、绿色标识、有机标识、环境标识、地理标识、二级以上节能标识和驰名商标等商品,提升绿色低碳产品的销售规模和市场占有率。支持试点企业建立绿色低碳采购标准和规范,严格市场准入机制,引导绿色化、标准化和品牌化生产,发展绿色低碳流通。
(二)培育绿色低碳市场(饭店)。
支持试点企业按照国家绿色市场(饭店)的有关要求和标准对场地环境、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,提高试点企业参与绿色低碳市场认证的积极性。支持试点企业开展绿色低碳营销,建立绿色低碳销售专区、专柜,扩大展示、推介和销售绿色低碳产品。支持试点企业建立科学、规范、高效的绿色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,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产品追溯、标识制度,做好检验检测和问题产品处理,不断提高管理水平。
(三)引导绿色低碳消费。
支持开展绿色低碳消费宣传,推广绿色低碳品牌,为消费者购买绿色低碳产品及服务提供信息服务,引导社会公众形成绿色低碳的消费习惯与价值取向。鼓励消费者购买绿色低碳产品,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、办公设备和高效照明产品。减少待机能耗,抑制一次性用品,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和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、销售的相关规定,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。
三、工作要求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
进一步完善三绿工程工作机制,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,推进三绿工程深入实施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,形成分管负责同志亲自抓,具体处室负责,责任明确、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。结合当地实际,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,编制本地区三绿工程发展规划,明确工作目标,细化工作安排。积极发挥中介组织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,支持中介组织开展咨询服务、认证评定、宣传推广等工作,增强对流通企业的激励约束。加强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,不断提升流通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规范化水平。
(二)抓好项目实施。
项目安排要突出重点、适当集中,要公开组织项目推荐、评审和公示。要严格监督管理,制定项目建设规范,抓好项目实施,及时进行验收,确保项目建设保质、保量、按期完成。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,制定资金管理办法,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,确保资金专款专用。要重视法规标准建设,进一步完善国家绿色市场管理制度,探索开展绿色市场分级认证管理,编制绿色采购规范和绿色消费指南。
(三)出台配套政策。
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财政、税收、土地、金融和产业等方面出台配套政策,支持三绿工程示范项目建设。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,引导社会资金投入,促进三绿工程示范项目建设稳步推进、健康发展。
请及时将进展情况报商务部(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)。
商务部
2012年10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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